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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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团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207940.95元(已扣除先行支付的1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团风县人民医院向原告林**给付鉴定费2200元,原告林**向被告邵**、团风县人民医院共同返还垫付款9881.55元;相抵后,原告林**应向被告邵**、团风县人民医院返还垫付款7681.55元,限原告林**于收到保险赔偿款后立即支付。 三、驳回原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被告团风县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五份,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