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某某耐火纤维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追偿款10377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偿付金额103774元为计算依据,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自2021年8月18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系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关系当事人。涉案票据号码130887109***624,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宁夏灵某某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宝塔某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其他被告系原告前手背书人。涉案票据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6日,到期日为2019年2月6日。汇票到期后,原告后手背书人淄博泉邦锆钛销售有限公司提示付款遭拒付。泉邦公司通过诉讼行使追索权。2020年5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宁01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泉邦公司诉求。泉邦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划扣原告账户存款103774元,原告成为票据权利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宝塔某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认缴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持股比例10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本案应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1-20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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