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平市建阳区丘苑茶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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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丘苑茶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47.1元,减半收取33773.6元,由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丘苑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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