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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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