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蚌埠市恒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名下总计53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总价值为5330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