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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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杨**、朱**、杨**、杨**因交通事故致亲属死亡所致损失合计680000元; 二、被告尤*赔偿原告李**、杨**、朱**、杨**、杨**因交通事故致亲属死亡所致损失合计89302.4元(已扣除先行赔付款10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杨**、朱**、杨**、杨**因交通事故致亲属死亡所致损失合计352325.6元; 上述一、二、三项,均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李**、杨**、朱**、杨**、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2元,由原告李**、杨**、朱**、杨**、杨**负担8元,由被告尤*负担2403元,由被告马*负担6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