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杨**、朱**、杨**、杨**因交通事故致亲属死亡所致损失合计680000元;

二、被告尤*赔偿原告李**、杨**、朱**、杨**、杨**因交通事故致亲属死亡所致损失合计89302.4元(已扣除先行赔付款10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杨**、朱**、杨**、杨**因交通事故致亲属死亡所致损失合计352325.6元;

上述一、二、三项,均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李**、杨**、朱**、杨**、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2元,由原告李**、杨**、朱**、杨**、杨**负担8元,由被告尤*负担2403元,由被告马*负担6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9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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