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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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426.15元; 二、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期应支付的金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分阶段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律师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