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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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禾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71469元。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50元,由原告衡水禾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张**负担10135元,被告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人民政府负担13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