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水禾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71469元。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50元,由原告衡水禾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张**负担10135元,被告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人民政府负担13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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