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沃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沃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借款本金1,138,877.84元,支付截至2021年11月29日的利息53,411.43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75375%计算支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28元,减半收取计7,864元,由被告承德沃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被告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