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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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竹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官**、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竹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21年7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共计30486.5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息等费用之和折算后的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韩**、夏**、蓝**、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7元,减半收取2378.5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8.50元,由被告官**、陈**、韩**、夏**、蓝**、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