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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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祥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祥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祥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祥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祥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祥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士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