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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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华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州市华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詹**工程款计人民币1158448.92元; 二、驳回原告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被告抚州市华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226元,原告詹**负担3524元;鉴定费用54000元,由被告抚州市华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520元、原告詹**负担6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金额,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银行账号:1435********)。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