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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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申请和使用合约》(合同编号:2019年消借第0718002280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63211.92元及截止2021年3月16日的利息、滞纳费合计为7123.64元;另自2021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滞纳费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金源一品6栋303号(金房权证秀谷镇字第2××8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2448元; 五、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19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