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在赣F×××**号小型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乐**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3120元、残疾赔偿金50894元、交通费720元,合计72734元,扣除已付18000元,还应支付5473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在赣F×××**号小型轿车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乐**医疗费89195元(107195元-18000),住***。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应给付原告乐**80275元;原告乐**应返还被告莫**4376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9元,由原告乐**负担82元,被告莫**负担857元。 以上款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向原告乐**银行账户支付75899元、向被告莫**支付3519元、向本院(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支付857元抵扣被告莫**应承担的诉讼费。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