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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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饶*各项费用金额为103781元; 二、被告黄**赔偿原告饶*各项费用金额为796元; 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饶*各项费用金额为20000元; 四、被告周**赔偿原告饶*各项费用金额为17843.8元; 五、驳回原告饶*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3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18元,由被告黄**负担485元,被告周**负担1133元。 以上款项限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至原告饶*的银行账户。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