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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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2021)晋0502执28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