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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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泽庆工贸有限公司 韶关市昌氟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分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韶关市昌氟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新余泽庆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49,546元及逾期利息8,972元(自2021年1月29日暂算至2021年3月29日止),并以349,546元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新余泽庆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2元,减半收取计3,376元,保全费2,37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共计人民币6,246元,由原告新余泽庆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祖**、韶关市昌氟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