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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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新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物业服务费3494.1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徽新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