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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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常州玛力奥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车辆损失80339元。 二、驳回原告常州玛力奥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6元,鉴定费10155元,鉴定咨询服务费800元,合计13521元,由原告常州玛力奥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3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6987元。(该款由原告常州玛力奥电动科技有限公司预交875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预交4765元,原告常州玛力奥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常州玛力奥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