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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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 合肥市平顺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吕*、黄*、黄**、凤**因黄玉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0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其余损失462104.5元[(1106209-180000-2000)*50%]。 上述款项共计644104.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四、原告自上述赔偿款中返还被告胡**40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胡**、合肥市平顺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负担4750元,原告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既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