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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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成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成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成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六安市成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