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六安市成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成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成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六安市成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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