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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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 南通祥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凌**、金**、金**因亲属金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1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款项可汇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珠江路支行,开户名称:如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32xxxxxxxxx23。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在物流安全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凌**、金**、金**因亲属金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70051.6元。 三、原告凌**、金**、金**返还被告樊**垫付款59175元。 四、驳回原告凌**、金**、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合上述第二、三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凌**、金**、金**赔偿款10876.6元,支付被告樊**垫付款59175元。款项可汇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珠江路支行,开户名称:如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32xxxxxxxxx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4元,由原告凌**、金**、金**负担39元,被告樊**负担825元(已在判决中计算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