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漯河博达快递有限公司 漯河市聚源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聚源公司与博达公司签订《快递运输服务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完全履行各自合同义务。聚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聚源公司主张刘亚民为发货人,聚源公司为刘亚民的代理人,付款责任应由刘亚民承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刘亚民并未与博达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刘亚民运输的货物也是由聚源公司交付给博达公司,博达公司完成运输义务后有权利向聚源公司主张运输费用及聚源公司未及时付款的违约金,刘亚民与聚源公司之间如何约定不能对抗合同相对人,原审法院判令聚源公司承担欠付运费及违约金,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关于律师费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诉讼费、诉讼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博达公司提供了律师代理增值税发票,且收费标准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支持博达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亦无不当。综上,聚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漯河市聚源纸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