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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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源市信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盘锦欣旺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源市信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行存款138268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应得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股票基金等)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录 【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