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梅州市明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21)粤1427民初9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21)粤1427民初9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为318元,由张*负担169元,由梅州市明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36元,由张*负担338元,由梅州市明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8元。

张*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318元,梅州市明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36元,对于梅州市明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审理费、张*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审理费,由双方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迳行抵减。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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