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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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在粤MJ××**号牌二轮摩托车所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邓**、黄*、李**、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000元,款项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至五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户名:黄*,账号:621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内,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林**应赔偿原告李**、邓**、黄*、李**、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31776.66元,款项由被告林**直接支付至五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户名:黄*,账号:621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内,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罗**应赔偿原告李**、邓**、黄*、李**、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7904.28元,款项由被告罗**直接支付至五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户名:黄*,账号:621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内,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李**、邓**、黄*、李**、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由原告李**、邓**、黄*、李**、李**负担146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59元,由被告林**负担693元,由被告罗**负担323元。保全费2470元由原告李**、邓**、黄*、李**、李**负担237元,由被告林**负担1534元,由被告罗**负担699元(上述款项中各被告应承担部分由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所指定的上述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