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东洲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东洲支行与被告肖*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号21020120130059889)有效; 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号21020120130059889)提前到期; 三、被告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东洲支行借款本金107,598.59元及截至2021年10月7日的利息和罚息1743.16元,合计109,341.75元;并以本金107,598.5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号21020120130059889)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 四、原告在上述判项三本息范围内对被告肖*名下坐落于抚顺市东洲区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