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山客运公司公交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损失93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损失1124元; 上述二被告保险公司赔付时,将各自赔偿款直接汇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62×××03)。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7元,被告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山客运公司公交分公司负担1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及罗山公交公司将各自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