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山客运公司公交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损失93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损失1124元;

上述二被告保险公司赔付时,将各自赔偿款直接汇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62×××03)。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7元,被告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山客运公司公交分公司负担1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及罗山公交公司将各自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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