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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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阮**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阮**利息251,835.62元; 三、驳回原告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74元,已减半收取8037元,由被告新 -6- 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