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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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黄**的经济、精神损失201221.21元(402442.41×50%),被上诉人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黄**的经济、精神损失201221.21元(402442.41×50%);上诉人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聂*之间对赔偿款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和聂*已经垫付的99825.3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减; 三、驳回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11元,由原告黄**负担1000元,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8元,由上诉人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