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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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随州市东升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随州市东升石业有限公司货款148,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48,5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 二、驳回随州市东升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结,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随州市东升石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李**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