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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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借款本金289989.22元、截至2021年2月23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17913.95元、自2021年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9.7875% 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对被告黄**、周**所有的位于随县(房权证号:随州市房权房权证均川字第**、证号:曾国用(2008B)第530号)在依法处分时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70元,共计4930元,由被告黄**、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 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