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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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殷**、陈**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7691.41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22日,利息4931.04元、罚息3318.47元、复利515.7元;此后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付罚息、以未支付的正常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付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逾期罚息不计收复利)。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23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殷**、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