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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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德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金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 二、2020年5月21日杨**、杨*与***及恩施州德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交易定金合同书》于2020年6月8日解除; 三、***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杨**、杨*返还20000元; 四、驳回杨**、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由***负担310元,杨**、杨*负担1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负担517元,杨**、杨*负担2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