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恩施州德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

二、2020年5月21日杨**、杨*与***及恩施州德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交易定金合同书》于2020年6月8日解除;

三、***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杨**、杨*返还20000元;

四、驳回杨**、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由***负担310元,杨**、杨*负担1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负担517元,杨**、杨*负担2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2-01-0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