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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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丰农林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17年12月1日,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万丰公司印章被私刻一案立案侦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对徐**的起诉及万丰公司与王**的反诉,均依法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徐**的起诉;二、驳回河南万丰农林设备有限公司与王**的反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