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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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建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在赣M×××**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胥**医疗费9000元、护理费6606元、误工费18192元、残疾赔偿金771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117710元,扣除已付9000元,还应支付10871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建支公司在赣M×××**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胥**合计10098元(19098元-9000元),住***。 五、驳回原告胥**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支付99113元原告胥**银行账户(户名:胥**,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账号:62×××78),支付9597元至第三人帅**银行账户(户名:帅**,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抚州,账号:62×××47);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建支公司支付11218元至原告胥**银行账户(户名:胥**,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账号:62×××78);由被告万**支付1760元至原告胥**银行账户(户名:胥**,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账号:62×××78)。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4元,由原告胥**负担25元,被告万**负担17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