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朱**支付保险理赔款共计1113816元(包括机动车损失1060000元、拖车施救费1180元、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款50136元、车辆损失评估费2500元); 二、驳回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2元,减半收取计7421元,由朱**负担1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740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