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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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潜江市文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2021)鄂102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 二、潜江市文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胡**损失167624.69元; 三、驳回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07元,减半收取2803.50元,由被告潜江市文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负担1637.2元、原告胡**负担116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43元,由上诉人潜江市文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负担3554元、被上诉人胡**负担8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