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周**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财产损失费,共计913.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团体意外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周**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721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周**的继续治疗和其他赔偿项目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四、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陶**负担4765元。被告***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周**负担。鉴定费700元,由被告陶**负担。被告***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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