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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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济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马**、马**、洪**610000元; 二、被告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马**、马**、洪**145206.67元; 三、被告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马**、马**、洪**184344.76元; 四、驳回原告洪**、马**、马**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7380元,由原告马**、马**、洪**负担11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负担4068元,被告闫**负担968元,被告关*负担12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并具有责令报告财产、执行风险告知效力,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