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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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上海库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库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借款本金2,883,411.67元; 二、被告上海库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截至2021年8月9日的逾期利息43,976.01元及以2,883,411.6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上海库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律师费29,000元; 四、被告***、夏*对上述被告上海库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库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84元,减半收取计15,1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92元,由被告上海库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