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梦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 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 长沙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梦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