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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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民康护理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民康护理院、济南民康护理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医疗费13404.87元、残疾赔偿金1749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4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元、护理费14256元、鉴定费53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以上共计71427.27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计1329元,由原告李**负担535元,被告济南民康护理院、济南民康护理院有限公司负担7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