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民康护理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南民康护理院、济南民康护理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医疗费13404.87元、残疾赔偿金1749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4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元、护理费14256元、鉴定费53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以上共计71427.27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计1329元,由原告李**负担535元,被告济南民康护理院、济南民康护理院有限公司负担7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2-01-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