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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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隆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91.68万元; 二、被告郑州隆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保全担保损失费25916.8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3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384元,由被告郑州隆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