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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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金玛振富商城新鼎新包装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大连金玛振富商城新鼎新包装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殷**货款152,2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6元,由大连金玛振富商城新鼎新包装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02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