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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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铅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朱**、敖**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及至2021年7月2日利息962664.15元,及自2021年7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 二、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朱**、敖**名下所有的位于铅山县房屋(权属证书编号铅房权证铅房权证铅字第3×**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人民币72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朱**、陈**名下所有的位于铅山县房屋(权属证书编号铅房权证铅字第3××2号)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人民币67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名下所有的位于铅山县房屋(权属证书编号铅房权证铅字第3××3号)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人民币23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占**名下所有的位于上饶县房屋(权属证书编号饶(县)房权证字第1××2号)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人民币18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敖**负担。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年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