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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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借款本金69028.84元及截至2020年12月23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7309.35元,并按双方于2010年11月18日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从2020年12月24日起继续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汤**如不能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以被告汤**、张**抵押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房屋一套(他项权证号:怀房鹤他字第510005303)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9元,由被告汤**、汤**、张**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