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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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宜州玻璃纤维制品厂 常州市金坛区金圣织带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宜州玻璃纤维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西宜州玻璃纤维制品厂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