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宜州玻璃纤维制品厂
常州市金坛区金圣织带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宜州玻璃纤维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西宜州玻璃纤维制品厂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2-01-0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