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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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海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畅羚轻工产业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弘海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常州畅羚轻工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用及鉴证费用合计2494645.17元。 二、被告狄**对被告江苏弘海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23元,由原告畅羚公司负担2228元,被告弘海公司、狄**共同负担24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823元。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