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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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市乾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王**自2013年8月18日起享有被告常州市乾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股权比例30%)。 二、被告常州市乾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办理上述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三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应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